1997年6月30日德兴公司委托青龙分公司代其处理“金色阳光”轮经营事宜的委托书、1997年12月10日德兴公司委托青龙分公司于“金色阳光”轮抵达湛江港期间代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海运欺诈侵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处理实体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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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全是原告的劳动成果。合同未经肖玉芬授权,肖德强不是委托人,该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无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 明示为要件。在现行代理法律制度中,仅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除此之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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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孔武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廖孔武的身份情况;12、交通事故交费委托书,拟证明被告廖孔武已经出资80000元作为垫付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费用;13 王翠连在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了50000元事故赔偿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二是保险车辆未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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