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四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在自有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号房屋房产,共建有北正房6间、西厢房4 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李四和张三户口簿复印件,用于证明李四和张三的户口均在一号房屋,是该处院落的合法所有人;证据二、民事调解书,用于证明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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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陈某以婚姻原因进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户口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其已出嫁,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遂 ,且在当地没有取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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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房屋由其夫妇使用,楼下的3间房屋由其岳父母使用,吴强一直未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2006年初,吴、李俩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决定儿子随李红生活 夫妻的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是无权分得房产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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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 ,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4、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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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某兴、李某丽,后因王某兴死亡变更为李某丽、王某玲。李某丽在结婚、养育王某玲以后没有在外工作,贷款均由王某兴负责偿还。购买涉诉房屋后,王父、 丽以及王某国的儿子全家人从旧屋(1号房)搬到新房(即涉诉房屋)共同居住,户口也迁移到涉诉房屋地址上,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王父。李某丽、王某玲提交的2009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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