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程度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应该严厉制裁。 [案情] 原告:天津开发区盛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河北公司 行为只要形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无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也不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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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服务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 上称为变造。虽然我国《银行结算办法》中对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尚未有明文规定,但此票据行为发生在上海,根据《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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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凯侨厂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海晶公司代为履行公司成立前债务的承诺。本案凯侨厂、海晶公司之间因此而引起债的发生,故本案票据的基础关系成立。凯 体现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减少讼争,节约诉讼成本,所以当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同时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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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日内支付江西省福盛货物联运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000元。二、驳回广州市赛贝思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2 1 0 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对其签发的形式合法的票据行为负票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支票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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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取得汇票,即成为持票人向出票人享有了付款请求权而成为票据权利人。但由于被告所为票据行为发生了不经收款人背书即向持票的第三人兑付汇票款的 方式取得汇票权利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票据纠纷与双方间转让合同的转让费用纠纷合并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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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后按照双方约定,当即将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267190,票据付款人为被告,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 特别是具有行为效力和处罚后果的内容的结论更是如此。二、从“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推论不出背书不连续则丧失票据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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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君达公司提货后按照双方约定,当即将由被告出具的票号为00267190,票据付款人为被告,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 ,特别是具有行为效力和处罚后果的内容的结论更是如此。二、从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推论不出背书不连续则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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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君达公司提货后按照双方约定,当即将由被告出具的票号为00267190,票据付款人为被告,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 ,特别是具有行为效力和处罚后果的内容的结论更是如此。二、从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推论不出背书不连续则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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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 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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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后按照双方约定,当即将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267190,票据付款人为被告,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 特别是具有行为效力和处罚后果的内容的结论更是如此。二、从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推论不出背书不连续则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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