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范围。 本案中,原告以其对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主张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原告将被告(赠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并基于亲子关系的认识而与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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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撤销 张付杰律师按:对于离婚诉讼中,调解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约定的赠与仅具有确认性质,当事人不得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对于经人民法院生效的 并不属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将其作为调解书内容的一部,是因为赠与本身是夫妻达成调解协议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是调解协议达成的基础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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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 法院。 【分歧】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李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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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成立,但小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有状态,李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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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邱Bb1、邱Bb2的宝山区沪太路YYYY弄YYY号商铺房份额的25%的赠与。 原审法院认为,就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李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Aa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李Aa负担。 李Aa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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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享有这3万元定期存折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享有所有权,虽然张某赠与了陈某存折且交付了存折,但存折只是权利凭证,张某并未实际交付财产,赠与合同 。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故根据该法规定,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公证,也显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但因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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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 法院。 【分歧】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李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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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基本正确,即原告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被告只应返还其个人实际受赠的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起诉时,虽然暂时有房居住,其经济状况还未发生显著恶化,似乎不属于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但不排除以后会出现显著恶化的状况,履行拒绝制度设立的本意在于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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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必须认真研究婚约的性质、内容及基于婚约的订立而赠与的财产的法律效力。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 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财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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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成立,但小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有状态,李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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