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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新淮有限公司被新长公司合并。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系十四局驻淮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评某: 本案是一例因代位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联系 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此,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即通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括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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