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院,并建北房4.5间,该院林权证权属人为李父。李某刚结婚时,父母为其另批宅基地居住。李某丽、李某国、李某强成家后陆续离开1号院。李某 在离婚时如何对所建房屋归属进行约定,均不影响本案对于继承的处理,如二人因为离婚财产纠纷发生争议,可以另行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6.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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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李小一,后于2019年8月6日经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小一由张一抚养。李大与陈小系李一之父母,李二系李一之妹妹。 张一与李一 F区,为非农业人口,婚后并未迁移户籍。 2018年8月,6号院面临拆迁,6号院总的宅基地面积为1151.71平方米,总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76.47平方米。根据《住宅房屋搬迁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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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的处分,在证明中也没有提及。综上,所谓王小出具证明中没有处分宅基地和全部拆迁利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处分回迁安置房购买资格的意思表示,因此暂时不讨论证明 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在李大于2008年5月24日死亡时,其已离异,其父母已死亡,其子女为二原告,故二原告系李大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主体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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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颁发的《丰宁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能够认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孙某三之父、被告杨树珍之子孙某一。因赵某二与孙某一在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处理 扰,故其主张拆迁奖励款、过渡安置费、搬迁费4238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建房时的出资问题,由于建房时间较长,孙某八及原告的父母已经去世,被告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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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 补偿安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统一安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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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与王某军于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军系王某清与李某芳之子。 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 费800元、搬家补助费38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系按宅基地和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的补偿,而王某军取得宅基地和房屋的时间为与张某丽登记结婚之前,因此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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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而邹某2、邹某3因动迁时户籍在32号房屋内,邹某1则因父母的户籍均在32号房屋内,故上述三人对本次动迁的过渡费享有权益。但是,本次 人闵一拆迁公司的当庭陈述,动迁政策具有拆私还私性质,安置房屋系用原XXXXXX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的货币补偿款置换取得,系原有房屋的转化,其产权人应仍为原宅基地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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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统一安置的,原 有一套房屋在购买于婚内,但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的名下,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因此女方直接在秦淮法院提出确认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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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无法完全确定房屋中是否含有李某亮父母及哥哥、姐姐的相关利益,因此未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二号院所在宅基地最初由李父经审批取得。该院落内原有5 ,约60平方米,不包括装修、门口和院墙,房屋建成后分家单生效;如果后院需要拆迁建设用地时有赔偿,前院不付后院现金和房屋。如果后院因无批示不给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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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无法完全确定房屋中是否含有李某亮父母及哥哥、姐姐的相关利益,因此未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二号院所在宅基地最初由李父经审批取得。该院落内原有5 ,约60平方米,不包括装修、门口和院墙,房屋建成后分家单生效;如果后院需要拆迁建设用地时有赔偿,前院不付后院现金和房屋。如果后院因无批示不给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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