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罗村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泽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8日,系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伍强。2002年4月15 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骏泽公司承担。[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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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骏泽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般来说,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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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骏泽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般来说,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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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骏泽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般来说,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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