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对刘某英与赵某森陈述案涉房屋购房款系双方工资支付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不属于赵某森与刘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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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妻子起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女方来说,保障自己的共同财产只有通过房产证加名字。 李先生夫妇婚后买了套房,他认为房是父母出资,应属赠与,按《 进行了多轮辩论。荆女士的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的出资应是全额出资,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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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分财产。原告本着公平和照顾女方的原则,主张对该房进行平均分割。而被告孟XX则主张不支付任何钱的情况的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故在办理房产手续时,房屋登记在原告陈XX名下,房产证上也记明了为陈XX个人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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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李一、李二、李三主张购买上述房屋时,折合了其父母二人的工龄,故上述房屋系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四主张购房款系其出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 权益。本案中,1号房屋系在李大去世数年后,由王小个人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产,但购买时使用了李大的工龄优惠,故1号房屋应认定为王小个人所有,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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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在不利条件下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以及共同房屋卖房款利益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 ,一举成功全面调解,使得我方当事人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另外本案婚内房屋几乎全部都是由对方父母出资购买,因此最终我方当事人适当让对方多分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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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 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律师点评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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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 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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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争议,本院做如下认定:位于本市鼓楼区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A一人名下,现有证据证明婚后由原告A父母每月偿还房贷,被告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 因此女方直接在秦淮法院提出确认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部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秦淮法院支持女方诉讼请求,因此男方在拿到判决结果后,及时通过咨询和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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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为184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婚前购买的案涉房屋,虽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支取工资收入为其分期偿还贷款。但是,原告与被告结婚 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538号 归纳而言,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法院在衡量分割比例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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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持股。2003年被告的单位内部股份只能职工购买,因被告没钱买,放弃了又觉得可惜,所以与第三人上来,由第三人出资购买,权益归第三人享有, 两证),按照价值人民币380万元处理。原、被告与案外人(即原告父母)共同共有坐落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建筑面积57. 61平方米)一处,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到庭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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