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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效,被告乙女向原告返还被告甲男给付财物14.4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认定事实 2007年 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双方互为对方开支一些费用,且有些为小额零星转账,亦不宜认定为赠与,故本案中应当返还财产金额酌情确定为100000元。上诉人甲女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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