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费用,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惠阳市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福行(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淡水新阳城建设有限公司答辩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违约责任。原审被告黄锡城应限期清偿拖欠的租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该租金的利息给淡水房地产公司和财福行。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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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航测,借款归还期限为1996年3月30日,如到期借款方未能如数归还,贷款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6‰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方移用、挪用借款的,贷款方 审理后认为:中行贾汪支行与贾汪规划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除逾期贷款罚息和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的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应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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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月利率11.26‰,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东宏纺织厂在合同保证人一栏及《保证人认可复函》上盖章,保证对债务 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议庭认为,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效力,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了“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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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X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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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X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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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费用,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惠阳市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福行(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淡水新阳城建设有限公司答辩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违约责任。原审被告黄某某应限期清偿拖欠的租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该租金的利息给淡水房地产公司和财福行。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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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航测,借款归还期限为1996年3月30日,如到期借款方未能如数归还,贷款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6‰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方移用、挪用借款的,贷款方 审理后认为:中行贾汪支行与贾汪规划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除逾期贷款罚息和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的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应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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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月利率11.26‰,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东宏纺织厂在合同保证人一栏及《保证人认可复函》上盖章,保证对债务承担 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议庭认为,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效力,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了“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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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诉讼费。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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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诉讼费。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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