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二)》的第12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的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 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户口末迁出的”,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资格的人就是同住人)。 其中,对他处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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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二)》的第12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的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 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户口末迁出的”,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资格的人就是同住人)。其中,对他处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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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1、刘某1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契税完税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因与本案有关,故对其证据属性予以认定; 赵某3、吴某、赵某1共同共有,登记核准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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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签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本户 人员情况表》、《住房调配单》(xxx、xxx)、《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房源选购及过渡协议》、《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x、xxx)等;本院依 职权调取的户籍资料、公房租赁凭证、《静安区xxx宅地块旧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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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承租人原先为张正邦,后变更为张国伟(李伟)。系争房屋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前间(使用面积13. 70平方米)、底层后间(使用面积7.30 之间的份额不需要法院分割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现行征收补偿之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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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海某某厂的《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记载,租赁户名为赵庚,家庭主要成员为黄某、赵丁、张某,原住房屋为某某某街某弄2*号底客( 月13日被登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房屋(建筑面积89.77平方米)的权利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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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安置,根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后,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承租,需要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人,被安置人数不影响安置补偿金额范围。被告李八提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被拆迁房屋系公产房,而非私产房,公产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对符合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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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因原告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一兼原告二沈某兴的法定代理人),两原告原居住于本市广西北路146号,后因该房动迁,两原告作为受配人于1994年5月 号103室、同号403室(即系争房屋)两套公有住房安置,两份日期同为1994年5月18日的住房调配单上载明:系争房屋租赁户名为原告商某贞,家庭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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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文娟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向文娟予以多分。根据拆迁安置房 的职工。二是在承租权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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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让廖b1在原告及其父母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单方面向物业部门提出将某三村房屋租赁户名变更至其名下的申请,后获准。获准后,被告江b2即以廖b1代理人 村房屋内均有居住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2004年宝昌路房屋拆迁时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情况审批报告、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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