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判决:一、土产公司偿还农行平凉营业部借款本金1880万元,支付利息(略).05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5月20日);二、土产公司偿付农行平凉营业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省供销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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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应从货币出借之日起计算。先锋路信用社在发放借款时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3.1 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佟沟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邦中心述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借据,二者形成了借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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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各项费用;(5)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判令支付之日止。八名原审原告起诉后,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2元,由上诉人惠隆公司、惠隆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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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各项费用;(5)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判令支付之日止。八名原审原告起诉后,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2元,由上诉人惠隆公司、惠隆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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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判决:一、土产公司偿还农行平凉营业部借款本金1880万元,支付利息5323493.05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5月20日);二、土产公司偿付农行平凉营业部银行 公司以贷还贷不知情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省供销社就其上诉主张的以贷还贷的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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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应从货币出借之日起计算。先锋路信用社在发放借款时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3.1 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佟沟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邦中心述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借据,二者形成了借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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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83,409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1月 2019年8月19日以180,5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80,5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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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8024.17元,自2016年1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1969188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汉中公司、李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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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改判昌隆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375万元;(四)改判江苏一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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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按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可从李蕾收到李军臣、李霞每笔购房款的时间计算。但其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李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陈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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