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俊芬审判员牛广兴审判员焦娇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时玉明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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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陈某在向太保公司理赔后再行起诉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否成立的问题。涉案《保险合同》虽记载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贾黎文 审判员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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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受益人吴维英在保险事故中死亡,保险金应依法赔偿给受益人吴维英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28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支付保险费,他方在约定事故出现造成损害或在约定的其他事实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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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情 2001年6月29日,马广庆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 公司以马广庆所患风湿性心脏病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马广庆诉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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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案情2001年6月29日,马广庆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 保险公司以马广庆所患风湿性心脏病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马广庆诉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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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清泉大桥南路4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寿险江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江汉路45号 代表人: 判决关于“医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她实际上是一种损失补偿性保险”的认定,既非基于合同约定,又非基于法律规定,只能是主观臆断。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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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给付李俊保险金4万元。 1998年12月10日,李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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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 有意隐瞒其在投保前住院治疗风湿性关节炎、肺部感染、肺气肿、冠心病等疾病的病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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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 %的补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益归被告蒋某享有,由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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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46378.70元,连同第一次住院治疗尚未理赔的246.30元,共计46625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系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保险期间。原告多次就 保险期间内,但原告所受意外伤害系在保险期间内,二次住院治疗系对意外伤害之伤的治疗,故被告大地财险应予赔偿。双方未约定意外伤害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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