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xx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其认为这是原告依照商品砼供需合同向郑xx供应商品砼的全部磅单,证据2、3无法确认,不发表意见。 被告x发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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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由于双方的签订合同的时间处于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当时双方都不知道这次金融危机会给双方的合同履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所以说双方对于实际合同供需量没有 合同约定及商业惯例组织生产这一严重过错,导致其生产量高于实际需求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5、就算原告真的一次性购买了原材料,也一次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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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 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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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 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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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XXX安居小区项目部签订了《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商品砼用于黑马石小区项目建设。 商品有限公司货款2791126.1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39‰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130元,由被告承担。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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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康商砼公司与被告张国富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执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东 审判员肖 振 贞 审判员陈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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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另查明,被告张照刚系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高新锦绣苑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高新锦绣苑工程项目部系濮阳市金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 ,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泰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是原告与本案第二被告,供需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亦是原告与第二被告,其与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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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河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康城棕榈泉三期19#楼,建筑面积约65000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的,违约方应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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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价格上涨或者下跌的性质认定。 价格是一种市场供需的反应,价格的波动,反映了供需的变化。价格的变化,属于一种商业风险,不管是 是一种情势变更,不能依据价格变动而主张对于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 二、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撤销或者无效中房屋差价的认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及房屋差价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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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 清个人承建,项目部公章系任何清私刻,钢材供需合同义务应由任何清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本案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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