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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哪些人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 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 【审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父母死亡时遗留的是金色家园一套住房的使用权,如果被告继续在此居住,并不涉及到继承问题。但被告如今将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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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承租人原为张某的母亲李某。李某去世,张某4变更为系争房屋承租人。 张某4自小与李某共同生活,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8年 有上海市紫薇路产权房屋。 2017年6月7日,张某4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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