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郭某虽 情形不应视为实习。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评析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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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 一种是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者专业实习,这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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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工资差额。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 员工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为企业使用后者必须支付最低工资,他们很可能因此而失去就业机会。在国际上,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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