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恒集团购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房屋。该房屋价款合计623476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其中乙方必须于2006年4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93476元,余款 《离婚协议书》的形成系为了急于离婚,在对于财产不计得失的情况下仓促所写。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上述车辆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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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恒集团购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房屋。该房屋价款合计623476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其中乙方必须于2006年4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93476元,余款 《离婚协议书》的形成系为了急于离婚,在对于财产不计得失的情况下仓促所写。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上述车辆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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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恒集团购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房屋。该房屋价款合计623476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其中乙方必须于2006年4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93476元,余款 《离婚协议书》的形成系为了急于离婚,在对于财产不计得失的情况下仓促所写。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上述车辆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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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房屋分割 2013年1月2日,王某(买受人)与北京Z公司 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上述财产并未分割,故齐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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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房屋分割 2013年1月2日,王某(买受人)与北京Z公司 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上述财产并未分割,故张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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