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根据市人社局对刘某某、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余某某之死亡系由大量饮酒这一事实引起。事发当晚,余某某自18时许开始一边吃饭,一边饮酒,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如下:1.余华江参加公司年会,并在年会中饮酒完全属于工作范畴而非个人原因。原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组织的晚宴具有工作因素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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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的7位亲属为被告,要求7被告共同赔偿因戴启安的死亡造成的损失8万元。 [分歧] 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最近,由于过量饮酒或 醉之后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戴启安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笔者同时认为,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宜优先适用公序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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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省人事,于是打电话向医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张某家时,经诊断张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张某的妻子为了讨个说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天陪酒的亲朋好友,要求他们 的生命能够在紧急措施的救助下而得到恢复,生命健康权不会轻易地受到损害。所以饮酒人在没有作出这些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归于本案,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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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行为,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需要指出的是杨在7日下午逼汪大量饮酒,造成汪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酒无论为白酒、啤酒,都是一种食品, 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被告人杨熙应当预见饮酒过量会发生酒精中毒的危害结果,但其认识停留在让汪难受难受的程度,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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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同饮酒人需尽到合理义务 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老张来到老李开的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二审一致认定,因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老张的死亡并无过错,故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共同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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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决被告欧某承担曹某医疗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192904.78元。【审理情况】法 院 均未上诉。【评析】现 实生活中,宴请饮酒后,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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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此看待。 李某系王某之雇员,为了销售建材,李某陪客户饮酒系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可知,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李某陪客户饮酒的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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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屈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800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是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共同饮酒 ,有责任控制酒量并防止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迫、故意刁难等恶意劝酒行为,被告人只是礼节性劝酒,不为法律、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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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省人事,于是打电话向医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张某家时,经诊断张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张某的妻子为了讨个说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天陪酒的亲朋好友,要求他们 情况下应当采取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没有尽到此义务,则应当对喝酒过量而死亡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饮酒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9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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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省人事,于是打电话向医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张某家时,经诊断张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张某的妻子为了讨个说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天陪酒的亲朋好友,要求他们 情况下应当采取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没有尽到此义务,则应当对喝酒过量而死亡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饮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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