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明显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二、临时工能否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固定工的一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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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临时工能否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固定工的一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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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可看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判断职务行为的一般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在工作时间 是为了教学员练习驾驶技术,虽然教练员不是在驾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但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2、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提前上班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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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故意。 笔者评析 对本案来说,妻子刘女士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弄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财产的性质,笔者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所谓 财产利益,而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 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评析,刘女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刘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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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职工利用外出洽谈业务机会探亲;另一种是职工在外出办私事期间兼顾履行职务行为,如职工外出旅游,期间公司通知职工顺便办理公司在旅游地的业务。职工公私兼顾 的情形加以罗列,现行列举式立法,其核心问题在于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以事实行为代替了工伤的本质标准。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不是具有明确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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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的掩盖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要求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后者不具有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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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便利,骗取A所在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南京市鼓楼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6日 【职务侵占罪】成功取保候审【鼓楼刑案】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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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关系) 法律特别规定以贪污论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行政隶属关系 是 受委托管理、经营公司、企业 为己有"。"非法占为己有"是行为人有将自己根据职务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如上所述,饶某与华盛公司之间是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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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公司所买,并 非个人所购;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卫明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朱卫明与松江县小昆山工业公司签订 经济发展 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及负责经营管理上海华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 原线带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华鼎公司人民币10万元,用于 其个人购房。(二)认定犯罪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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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赃款退还失主。根据上述犯罪事实,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 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就是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公诉机关則认为犯罪人仅利用了工作之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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