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洪侵犯陈人身健康权,造成陈轻伤甲级,洪的行为并没有随意伤及无辜,致公共秩序混乱,因此,洪某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5、从对 。寻衅滋事只能以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轻伤为限,如果对被害人人身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本案中洪对被害人陈造成的人身损害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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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但定性不准, 量两方面综合考察。质,是指有违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量是指有违犯罪分子故意的原因,足以阻碍犯罪的得逞,即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这种原因在当时的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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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轻微伤,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主观上应有伤害的故意,客观应有伤害的行为,并以造成被害人伤害(轻伤或重伤)为前提,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志强、梁志洪二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发生争执后,二人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在主观表明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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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有不在场的证据。辩护人在一审阶段做无罪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C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C某一年五个月。本律师为其提起上诉,提出本案疑点重重,证据不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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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光银、祝庆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 对具体手段等细节其他同案犯往往是无法预料的,不能因此就认为属于实行过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都是经常发生的结果,故本案祝光银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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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光银、祝庆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 对具体手段等细节其他同案犯往往是无法预料的,不能因此就认为属于实行过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都是经常发生的结果,故本案祝光银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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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光银、祝庆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 对具体手段等细节其他同案犯往往是无法预料的,不能因此就认为属于实行过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都是经常发生的结果,故本案祝光银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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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具备的从轻、减轻情节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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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马某某在本案中持刀致孙某某死亡、李某某重伤,有过错,这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3,被告人 应当查清这把刀的下落是有必要的。 5,起诉书指控徐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有误,应定故意伤害罪; 本案件从犯罪工具的准备到案发地点,三个被告人在主观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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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并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将热水瓶踢到后烫伤了被害人身体致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成立。因为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维护司法程序公正就极为重要。否则的话,仅凭被告人供述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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