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骗取差价这一方式,侵吞国有财产,应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既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 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慌报菜价等形式骗取其中的差价,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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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职工,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应按商业受贿罪认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规定的刑罚相差非常大,对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远远大于商业受贿罪。因此,对陈 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与此相联系,与这两种公务相关的侵占财产的行为,则分别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从这两种解释为看,前者是一种行使国家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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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所从事的活动也不具有公务性质。因此,他不能够成为受贿罪或者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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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九)职务侵占罪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 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部分第19条的规定。(十八)贪污罪1.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量刑幅度和基准刑贪污数额满四千元不满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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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索取活期存折,当时账上余额为27万余元。2000年元月,岳德业和其一块从住房银行师范储蓄所支取定期存款本息共计171985.59J元。四、判案理由安徽省蚌埠市 种不同供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此笔钱款被谁侵占,但并不影响两人贪污罪的认定,个人分赃数额只是对被告人认定有罪后的一个量刑因素,对本案的定性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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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秘密手段完成的,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完成的。因而,其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和贪污罪。3、祁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祁某对12户居民不构成 这样12户居民共用水费2048+1465=3513(元),即为盗窃水费数额。安装费和被窃水费二者之和,即为盗窃数额。(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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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 土地补偿费用占为己有是一种贪污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隋某利用职务之便所占有的款项虽源于国有资金,但该款项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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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 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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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利用了工作之便,在贪污犯罪的认定中至关重要。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公务活动中主管、管理、 ,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的主要区别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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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没有化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前提,缺乏拒不交还的基础。因此,不能以侵占罪论处。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获取数额较大的 骗得贩运中的走私货物,那么,这些抢劫、盗窃、诈骗行为就得分别定性为赌博罪、贪污罪和走私罪。其观点明显有失偏颇。再假设本案窃贼将自己的拎包挂在摩托车笼头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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