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在案证据不符,对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的行为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指控不当,不予支持。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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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至2003年初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2800元(已全部追缴),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0年上半年,建筑工头罗爱民 和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张茂珍刑事责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着重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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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春 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逢春利用其担任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3月7日将山东省济宁市客户徐宜仿预付货款27000元汇入 ,从内在的方面增强自己的责任感,自觉抵制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从源头上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3.最后,需要从国家立法以及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来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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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客观必要性。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和立法者预见能力的有限性,许多犯罪现象不可能在固有的法条文字中包揽无遗。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正处于 基础的。(2)从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程度方面作比较,待扩张解释包容的事实与法条字面含义所指的事实并无实质性差异。如库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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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案情 被告人范昕利用其担任北京宝石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和 的客观表现完全相同,为何却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呢? 从犯罪构成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基本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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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条件,通过B县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办事,但是,他为陈某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八条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间接受贿形式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没有职务上的权力,行为人不可能通过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直接实现请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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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没有受害人,故三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三人利用职务便利 体系。综上所述,金玉德、金玉女、杨燕兴三人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处罚。(作者单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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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刑事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有关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行为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和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所实施的存、取款 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处理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构成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应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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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因此,对冯某行为如何定性就存有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理由是:1、冯某身为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发售职工股过程中,伙同 应以挪用45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1、虽然冯某等人非法获得本公司10万股权,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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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 日实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规定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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