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究其本质而言,不管是合法委托还是不法委托,行为人非法侵占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第二,本案中,杨某虽然对该赃物不 ,系犯罪人之间分赃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未有显现,无定罪处罚之必要。至于何某的威胁行为如何判断,为另一问题,在此不论。编者一孔之见,供参考。 杨 军 谢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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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究其本质而言,不管是合法委托还是不法委托,行为人非法侵占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第二,本案中,杨某虽然对该赃物不 ,系犯罪人之间分赃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未有显现,无定罪处罚之必要。至于何某的威胁行为如何判断,为另一问题,在此不论。编者一孔之见,供参考。 杨 军 谢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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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的帮助行为,使得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顺利得逞,而刘玲是盗窃的帮助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玲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她利用了收银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 的具体犯罪是以实行犯为模式的,犯罪的性质总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确定的。所以认定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应当以实行犯实行何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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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谋取利益,亦未承诺为闵承德谋取利益,闵承德亦未言明要求张茂珍解决什么问题,故此笔不符合受贿罪要件,上诉人张茂珍收受邵劲涛6000元,的确用于更换 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茂珍采取侵吞财物不上交和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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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款)。”既然连证明购车款是谁支付都未查清,又怎么断定该车是甲公司的,又怎么能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所谓“非法侵占”该车辆而构成对甲公司的 这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7、140、141条的规定,而且与退回补充侦查的行为向矛盾。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并立即依法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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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受孙旭等三人控制。但是这些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被告人李爽所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综上所述,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 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李爽的父母已经替其退出所侵占企业的数额,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作者单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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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放纵犯罪,使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争相效尤,侵吞公司财产,故被告人李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不属于情节轻微,应当定罪处罚。综上,在定罪方面, 孙旭等三人控制。但是这些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被告人李爽所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p#副标题#e# 综上所述,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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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将职务视为公务应当说并无什么不妥。因为凡是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都是由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 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对该二被告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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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评析] 本案中,要确定乙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关键点在于确定该借记卡是丧失占有的遗忘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职务之便,只是出于偶然,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排除前两种可能,本案中,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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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虽然贾某离开时钱某背对贾某,但是其开车带着财物离开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而且在客观上也会迅速及时被钱某发现。虽然这种手段与直接用 表述,构成抢夺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贾某对财物的原始占有是非法的。侵占罪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占罪的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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