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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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继去世后对于遗产并未分割。原属于父母的宅基地虽然不是遗产,但经腾退安置转换为财产权后,则属于遗产,自己应有继承的权利,兄弟二人私自与他人签订拆迁 房屋在母亲张*在世时已经进行分割,已不属于遗产的的范围,因此,不存在对房屋的继承问题,根据农村房屋“房地一体”的原则,哥哥李*泉和弟弟李*江已经取得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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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不同意,我是同意赠与给刘某菲的。周某峰述称,这就是一个农村的分家问题,2018年就签署了协议,原告说我们胁迫她签字没有证据 》无效。律师点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村民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可因继承的发生而取得房屋并进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除却上述途径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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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元的法定份额。2、被告辩称张某斌辩称:父母曾为原告在本村新批一块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原告结婚后就搬过去单独居住。父母在世时已经分过家,原告 所有为宜,由张某斌向其他继承人给付折价款。房屋的价值,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具体份额,法院依据其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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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现三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在原、被告间依法继承、分割。 律师意见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 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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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东、张某兰辩称:首先,在事实方面,2000年下半年,李某东、张某兰为了解决居住问题经人介绍欲承租2号院,但李某军因资金问题遂 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会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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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房屋北房3间,建筑面积96.7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0.84亩,其宅基地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X村1号,1989年至1992年王某国 找到被告交涉归还六间房屋时,被告却称其6间房屋归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拒绝给付原告应当依法继承的遗产。原告认为,其六间房屋是原告应当依法继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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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户口,当时习惯是老人申请。2.根据当时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家里的女儿是要嫁出的,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儿子结婚是可以申请建房的,但是儿子 数两间半的请求合理,法院支持。关于X村2号院拆迁所得利益是否为遗产的问题。因李二表示对拆迁所得回迁楼不在本案中处理,如果法院认定拆迁利益为遗产或部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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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要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我坚持自己应继承的本案诉争宅院内的房屋份额。二、法院查明被告范某文与其妻子丁某春(已去世)共生育三个 ,并于同年8月18日被注销户口。丁某春生前与其丈夫即本案被告范某文拥有宅基地一处,该处宅院内当时建有三间半北房,1994年6月份政府为范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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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结婚后搬到夫家居住,户口也迁离了宅基地房屋,前几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宅基地房屋一直没有析产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时,安置对象是王小姐一家四口。 小姐很疑惑,想咨询我两个姑姑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其实,王小姐遇到的问题,并非特例。上海在90年代初期,曾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过登记发证。根据上海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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