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 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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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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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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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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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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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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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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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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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业主协商后合理收取。 3.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5倍确定 .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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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领取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开始经营管理海某苑地面及地下负一、二层停车场,海某苑原物业管理单位某 小区停车场地面部分,为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场地规划而成,属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地下负一、二层的停车场未计容积率,属公共面积。此外,开发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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