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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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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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比较模糊,除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该类企业的营业期限,否则,不能基于登记部门核准的期限而认定公司应当解散。对此情况,应当基于公司申请而予以延长。此外,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核定企业营业期限意义不大,应当像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一样取消该种制度。被动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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