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李父去世后,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一半财产份额由其配偶李母 人口数量确定宅基地面积,使用权主体为共同居住的农户。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址且长期不居住使用本址宅基地的,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除李某亮与李某文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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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随地走的原则,房屋的性质仍是父母所有的。1975年李某国参加工作后,户口迁出,李某国一家三口从来没有回父母处居住。其他子女成年后,也都结婚成家, 已先于李父去世,李母的父母均已先于李母去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村8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李父,2010年4月23日,李父委托李某国就上述院落与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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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之丧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死亡而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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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之丧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死亡而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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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但是原告不是其家庭成员,二原告结婚后就迁出了该宅基地,且二原告在涉诉宅基地没有房屋,所以没有使用权。 原告户口登记在涉诉宅院是空挂户,当时原告提交的 李二、李三就1号宅院拆迁各自享有五十五点一八平方米的房屋安置面积并分别继承被继承人陈小的房屋安置面积十一平方米,每人共计六十六点一八平方米;被告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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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父母、王某与其妹妹)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9年王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 的村民,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双方遂起争执,诉讼至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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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看病,由李某强为李母租房并进行陪护。由于涉案宅基地系李母与配偶李父获得,在李父去世后,各继承人均有权基于继承权分得相应份额。因此,被告李某明私自占有 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李父父母先于其去世。1980年李某强接班到S区工作,户口迁出X村,其在S区结婚居住生活。1980年前,李某珍、李某玲、李某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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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进行了土地丈量。 经询,原告表示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困难,其可将宅基地交还原告,其所建房屋自行拆除;如由原告接收,原告同意给予作价补偿。被告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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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父(1929年12月17日出生,2010年1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李母(1931年6月4日出生,2004年12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系 李某丽、李某雯、李某红、李某玲等五人户籍早已迁出诉争院落,故六人中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仅为李某芳,其余五人不享诉争院落有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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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进行了土地丈量。 经询,原告表示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困难,其可将宅基地交还原告,其所建房屋自行拆除;如由原告接收,原告同意给予作价补偿。被告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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