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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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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九、执行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 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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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犍为县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社区矫正从2009年开始试点,目前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00余人。社区矫正的 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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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 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 。[1] 编辑本段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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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是 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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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七)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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