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 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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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 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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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 两路口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其后手之后,已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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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 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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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已于1998年7月7日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向前手三和公司支付了贴现款9687509.14元,满足了《中华人民 票据法》第13条赖以规定的原因所在。在本案中,工行大石路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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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中阳有限公司原平市华永商贸有限公司。该汇票前后手出具证明载明的转让顺序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 我公司是善意合法持票人;第四、峰煤公司开具证明,隐瞒涉案票据已背书转让的事实,虚构失票事实,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海浦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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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从其前手莱芜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并给付对价而取得涉案汇票,取得汇票时,汇票背书连续,应认定被告取得汇票时主观上为善意,是善意持票人,同时作为汇票的 作为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依据,理由如下:其一,此条所谓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之情形,并不包括票据单纯交付,否则与《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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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日期必须一致。请求依法确认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案情分析] 二、对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分析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 》第13条赖以规定的原因所在。在本案中,工行大石路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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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工行大石路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一)关于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是否履行审查义务的问题 通过 》第13条赖以规定的原因所在。在本案中,工行大石路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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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已于1998年7月7日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向前手三和公司支付了贴现款9687509.14元,满足了《中华人民 票据法》第13条赖以规定的原因所在。在本案中,工行大石路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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