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州市住房1套(建筑面积52.50平方米)。A向B的父亲借款2 0万元,A的家庭出资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中介及房产过户等费用。A、B另共同向广州 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来生育子女,故本案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处理,房产登记为由A、B共同共有,离婚后由双方各分得一半,虽然该房屋与A的户籍地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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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户口。当时庄某是外地人,为了解决女方的户口问题,双方决定购房登记在庄某名下。汪某和父母共同出资15万元,由于贷款的房产不能享受蓝印户口政策,汪某 系争房屋内居住近10年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汪某出资购买此房产是为了将来与庄某共同生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婚后取得产权证,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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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涉案房屋是孙某昊、王某共同共有。即使是孙某昊的父亲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对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涉案 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孙某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其与王某名下涉案房屋已经被查封,申请执行人Z公司提出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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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17年3月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未处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所有权。 二号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房屋性质 、被告对评估价格予以认可,法院亦不持异议。考虑双方在购房后,原告对二号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支付了与房屋有关的相关费用,对该房屋贡献较多,原告亦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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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本案由重新提起诉讼,所以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查明 孙某君、林某系孙某昊的父母,龙某系孙某昊的前妻。2013年5月20日,孙某昊与龙某结婚。 龙某与孙某昊曾向龙某母亲借款10万元用于出资购房。由此可见,涉案房屋的购买为家庭人员共同出资综合考量孙某君、林某与龙某、孙某昊之间的关系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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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两居室中大间归张某刚居住,小间归孙某丽居住,厨房、厕所、走廊共同使用。 90年代初,单位负责人曾召集张某刚、孙某丽二人商议一号房屋购置问题 ;张某聪是唯一有继承权;无再婚后对方及对方子女的任何居住权等等。同月,张某刚递交了购房申请。 1999年10月27日,张某刚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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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孙某亮于1992年9月9日在顺义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被告孙某鹏。原告与被告孙某亮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 于2014年12月开始工作,月工资三千元左右,每月交给孙某亮,并与父母共同生活;购房中出资三万余元。因孙某鹏上述陈述,本院对秦皇岛房产和顺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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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望,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二人购买房屋的购房首付款中的208349元及部分装潢款虽系李某的父母出资,但并未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一方,该款 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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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行为完成。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第二,本案房屋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是不可撤销的 查,本案原告张某一和王某一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二。 2005年2月10日,原告张某一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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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房子应作为夫妻 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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