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光银、祝庆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对于实行过限的判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从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有的事先有明确的犯意内容,实施过程中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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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后,就民事赔偿部分撤诉。陈某某诉曾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某(受害人本人)的委托,指派 行为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另外,曾某在以为原告已死亡的情况下,将原告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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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60万元损失。 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复印了 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拿到判决书后,被告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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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为重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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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阮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采信了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阮某也因此获得轻判。 三、辩护效果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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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一、A在本案中,与 的言行对于激化矛盾、恶化事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受害人方也应当自担部分责任,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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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是何人先动手,故被害人毕某某对本案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双方发生争斗后,双方也没有人阻止此次打斗,而是参与均打斗,被害人 原则,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本案经审理后,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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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亦不示弱并积极响应,同时纠集了多人,可见,双方在主观方面均有斗殴的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双方均付之于行动,带有作案凶器———李某虽单独前往,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肖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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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德昌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辩称:中午在沙立田家吃酒,弟兄们引起争吵,厮打,双方均有责任,后经人劝阻,事态 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德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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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肖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伤害罪。 而言,李某先邀约廖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并身藏刀具,主观上首先具有斗殴之故意,但事态的发展初期及发展到最后都是李某孤身一人应战,至于廖某聚众与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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