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双港镇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由于当地进行开发建设,张先生的土地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然而,张先生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相关征收拆迁文件,本次 ,遂协助张先生将镇政府复议至区政府;2015年6月11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张先生的复议申请。京平律师随即起草了行政起诉状,以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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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威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威劳社工决[2009]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保成为工伤。2010年2月9日经内江市劳动者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工 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还欠当地村民每年的土地青苗赔偿费用未支付,当地村民为了防止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理该废旧机器、设备,还专门派人守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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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其他任何本次拆迁的相关文件,而有关部门对拆迁文件“保护”的如此之好,对此处理过无数起类似案件的两位律师深知其中存在的猫腻。于是两位律师迅速展开 位律师充分的复议准备工作之下,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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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殁年40岁。 15、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一、尹三、王四、尹一身份情况,其中王四、尹一犯罪时 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尹一、王四、尹三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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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泾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汪珍玉、张伍 15日宣城市公安局作出(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汪珍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泾县公安局处理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罚明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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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泾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汪珍玉、张伍 15日宣城市公安局作出(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汪珍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泾县公安局处理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罚明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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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泾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汪珍玉、张伍 15日宣城市公安局作出(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汪珍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泾县公安局处理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罚明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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