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损失共计523523.66元。 被告高新区二建公司辩称,原告在施工中不听从工地领工人员的安排,对配置的安全带、安全绳等弃置不用,为图省事,擅自站到楼顶斜面 。原告仅为被告工作了十几天,其巨额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原告的伤残问题,按工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擅自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584.html -
了解详情
公共道路上的土坑中受伤,发生肝脏破裂、伤残程度达八级的人身损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面临如何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一权利救济问题。但当时 时土坑周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张某某作为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挖掘该土坑的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肇事土坑是否系XX公司施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13.html -
了解详情
。阿克西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大通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已将工程承包给建隆公司,对施工工程的安全防护义务应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对此事件的发生,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 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002.html -
了解详情
宗清与区园林处共同协商处理。 上述事实,有宜昌市夷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协议书、2005年原告覃宗清与宜昌通衢公路 人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案件,既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而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在本案中应当由终局责任人区园林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3305.html -
了解详情
)位置偏移过大,不符合规范之规定。因砌体轴线位置偏移是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项目,所以该加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2、三层楼梯间南墙直接砌在下 砂浆铺砖体与混凝土楼板两种材质线胀缩系数差异大,在温度影响下胀缩不一致,施工中又未留置分隔伸缩缝,易造成防水面层撕裂,形成透水通道,致使雨水通过板端接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6082.html -
了解详情
,属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竖靠墙上,将重板放外轻板放内,是造成施工取板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故判其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5469.html -
了解详情
导致的后果拒绝向西安三建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未明确责任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下,仅以争讼之综合楼消防系统工程至今未取得合格证或有关部门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向消防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207.html -
了解详情
人介绍到被告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 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某应负的民事责任。被告工程公司作为大桥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5003.html -
了解详情
受雇于被告吴某从事雇佣劳动,作为雇主吴某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吴某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引发事故,造成丁某身体受伤,吴某 》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受雇人的一般过错能否减轻雇佣人的赔偿责任问题。改革、开放,特别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3835.html -
了解详情
覃某某与区园林处共同协商处理。 上述事实,有宜昌市夷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协议书、2005年原告覃某某与宜昌通衢公路建设 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案件,既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而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在本案中应当由终局责任人区园林管理处承担赔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2749.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