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通马路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出事后,王先生急忙打电话救人,忙乱中忘了保护车祸现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 的发生负较重责任,而不是无责。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法定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应全额给付11万余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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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出租车司机及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支付相适应的赔偿金。【案情回顾】2015年1月7日,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昆明市某一路段时, 、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后期医疗费需5000元。由于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代表伤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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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东往西逆行驶至19公里加240米,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志成负本起事故的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李丹丹医疗费用损失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损失23150.24元,合计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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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24日,冷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龙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就余额部分要求侵害人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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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24日,冷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龙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就余额部分要求侵害人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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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东加油站以东时,车辆驶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适有周某骑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周某死亡,两车损坏,刘某驾车逃逸。经 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认罪、悔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未获得谅解,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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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据此判决施工方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种损失6万余元。 201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市开发区S331省道 ,导致原告不慎与树木相撞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系成年人,负有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原告车速较快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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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莒县文化宫大厅前倒车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 已投保交强险,对于能否突破其中的医药费限额部分,对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予以全部赔偿,合议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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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朋友小聚,推杯换盏后,王某独自驾车,路过一个路口与对面骑车的孙某相撞,导致伤者孙某被诊断腰部、膝部软组织损伤,腰椎椎体骨折。经测试王某属 由王某和孙某按照二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负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车托车费共计一万二千六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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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人员负全责,但是由于护栏的设置存在缺陷,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7)睢民一初 撞性能,设置护栏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护拦应具有阻止摩托车、自行车等进入其内的功能。设置于中央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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