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惠琳、陈德彪不属于石塘村集体经济成员,不予安置,那么,各项征地拆迁补偿权利温某一都不能享有。原告主张平分280平方米的房屋是错误的,实际讼争 二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原厦门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80㎡,批建一层,房屋坐落于厦门市某某区。其后,根据海建村宅文件,产权人在该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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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2年获准翻建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且有《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以佐证。而兰某艳未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 宅院已经拆迁的事实,结合当地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评估报告对于诉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重置成新价的核算并无不当,并对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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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124问:宅基地证 答: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31问: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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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丽敏与儿子蒋玉华共同申请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村***号〔宅基地使用证号沪集宅(上华)字第**村—018号〕原地翻建68平方米 人(甲方)签订了关于****号房屋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反映,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为“93/107平方米”(根据本院向动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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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房屋拆迁补偿款324.25万元归原告李某国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 出资出料新建了东西配房各三间。原告户口不在9号院,无权在被告使用的宅基地院内建房,如原告所说是他所建,也是子女为改善父母居住环境应尽的孝心,与所有权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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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后,于1992年9月份找个体施工队建造。1993年初我开始入住并在那里结婚,直至拆迁。在我建平房之时,我父母及妹妹在赵庄小区国防北楼205楼3门 小。对此父母一直认可此事实。因此,原告三间平正房不仅是我申请的宅基地及建房许可证,而且建房资金也全部是我一人承担的,父母及原告并未出资,故该平房产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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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为434.89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指标为400平方米(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购房款全部在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剩余补偿款2166975元,剩余款项统一由李母领取,后 情况并未详述,仅笼统提及系谁所建,并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建房期间,李父、李母实际在此居住生活,李父虽陈述系其进行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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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先后对李四作为申请人的《村民建房审批表》审批通过。此后,李四和原告共同在获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至拆迁时,该户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情况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于B市M村1号,控制标准面积434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335.63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680.21平方米,乙方现有认定人口3人,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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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人,享有安置面积47.75平方米。 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赵某不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上述款项无赵某份额。 并非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该款项无赵某份额。少建房补助费,系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赵某并非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该款项无赵某份额。周转费系按照被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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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院内9间房屋,由1980年建造的7间、1981年建造的2间房屋构成,建房之时的建房款全部是由李二出资,非被继承人李大、王小出资,该9间房屋 ,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结合本次拆迁补偿协议和宣传手册来看,本次拆迁并没有给房屋补偿。在宅基地的权利原告无权要求的情况下,对其他奖励也没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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