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MINA/005E,提运单号为HDMUQSLB570181,结汇方式为电汇,成交方式FOB,货物名称为全棉色织布,数量为125,366.50米,毛重19,000千克, 无船承运人,货物被出运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范畴。有关本案的法律适用,被告华夏货运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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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原告星星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江海公司与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远洋公司依据履行事实和相关的法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江海 的规定,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根据“有特别法则优先适用,无特别法适用普通法”原理,本案应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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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这种观点。债权转让之说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由此产生的代位求偿法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位求偿纠纷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不无争议。因此,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保险利益或保险责任期间任一角度均得出保险人不当理赔、代位求偿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84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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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这种观点。债权转让之说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由此产生的代位求偿法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位求偿纠纷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不无争议。因此,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保险利益或保险责任期间任一角度均得出保险人不当理赔、代位求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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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必须根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内容,并未就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规定。另外,被告华夏货运未能证明本案提单是原告自愿 华夏货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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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涉案提单背面 华夏货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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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扬”轮承运时起,富春公司便具有了法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提单依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等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中国的海商法未提出异议,故认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81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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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扬”轮承运时起,富春公司便具有了法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提单依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等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中国的海商法未提出异议,故认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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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法人,原告选错诉讼对象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被告南美公司为承运人,原告为收货人。依据 ,其代理被告南美公司从事部分业务操作并不能取代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北欧亚公司对其货物损失具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欧亚公司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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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法人,原告选错诉讼对象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被告南美公司为承运人,原告为收货人。依据 ,其代理被告南美公司从事部分业务操作并不能取代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北欧亚公司对其货物损失具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欧亚公司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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