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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女儿C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2、依法分割两人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事实与理由:原 500000元,首付款金额10000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在没有进行给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小孩,双方涿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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