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爽父母已替其退出所侵占企业的款项,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 行为轻微,无须处以刑罚。 #p#副标题#e# 第三种意见:被告人李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又不认罪,应依法定罪处罚。理由是被告人李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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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其二,犯罪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且只要行为人实施 也有义务偿还。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已是本单位占有的财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再者,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行为往往因案件被查明而给本单位的信誉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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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实施贪污罪、受贿罪的问题。所以,将职务等同于公务,不会发生认定犯罪上的错误。同时也可以说明,之所以目前仍有一些 是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领导等,那么就应当认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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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新化县 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骗取海螺公司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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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审)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庭审时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及我国刑法学理论(参见中国人民大学 ,可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三是数额达到较大。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行为人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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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的特点。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之后则断绝与债权人联系。笔者认为,类似这种情形,如果债权人不予谅解可按一般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表示谅解并同意接受债务人出具的欠条,可按民事纠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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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及负责经营管理上海华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 原线带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华鼎公司人民币10万元,用于 其个人购房。(二)认定犯罪 房屋据为己有,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如何评价被告人的挪用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卫明 在担任上海中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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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身为供应公司经理的职责,就是用最低的价格为公司采购原材料,但被告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买进平皮带又以市场价开票卖出的手段和虚开供应商供货发票的手段 手续,而没有实际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B公司财产,所以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人裴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其理由如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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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2在 行为。构成贪污罪,也无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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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身为供应公司经理的职责,就是用最低的价格为公司采购原材料,但被告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买进平皮带又以市场价开票卖出的手段和虚开供应商供货发票的手段 手续,而没有实际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B公司财产,所以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人裴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其理由如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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