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归二人所有;其余房屋均系王小、李大所建,应属王小、李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对应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亦应归王小、李大所有。张一 优惠购房指标,故十一人对所购安置房屋均享有相同的权利,购房安置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公共维修基金补贴应由十一人平均享有,安置房购房款亦应由十一人平均负担,从各人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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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该房屋产权由乙方转移至丙方的义务。三、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税费由丙方按规定交纳。甲方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物业管理 管理。二被告主张依据三方协议取得房屋产权,1号房屋是王小、李大的夫妻共同财产,1号房屋与1995年的拆迁安置协议无关。五原告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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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已交给改建处房管科,待领取产权证时请携带此证明和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一起到房管科领取产权证。 就根据《购房证明》载明情况,1号房屋是否 ,但购买房屋的法律行为并未登记为物权,仅为债权性质,因此该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大的出资是否侵犯王小的权利,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诉称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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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 权利;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不予处理;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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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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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本案虽然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但该房产属于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法庭认定协议是真实的,2015年被上诉人 因此,上诉人所提本案标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综合协议证明系上诉人书写、双方均按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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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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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赠与行为均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利益,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告与第三人就共同所得财产没有 享有一半的权益,即162500元(3250002)。第三人冯光平经营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是该162500元的共同所有人,第三人冯光平擅自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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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 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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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赠与行为均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利益,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与第三人就共同所得财产没有约定 一半的权益,即162500元(325000÷2)。第三人冯光平经营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是该162500元的共同所有人,第三人冯光平擅自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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