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小孩在鱼塘洗澡溺亡,鱼塘所有人和鱼塘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 被告,系鱼塘实际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杨建武。 被告学校,系鱼塘所有人。 被告学校 救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溺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请,我理出了两个答辩点:其一、被告没有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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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损害,负有过错,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要确定黄甲、黄乙就读的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以学校对学生嬉闹所引起的人身伤害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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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责任;第四,当事人通过约定可以排除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公平责任一般不适用与专项委托监护。在本案当中,阳光午托作为小宁的临时监护人因监护权的 保护义务,造成小宁的身体受到伤害,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因此,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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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原告与县中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为手段,利用学校无需或不知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实施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即侵害 三人即本案被告是义务主体,债权人即本案原告是权利主体,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实质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即被告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为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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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并无此事,故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追加陈梅玲所在学校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牵头组织社会各界捐款,为王海东 上分析,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陈梅玲定罪判刑是正确的。本案在处理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存在两点不足: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王海东终身残废,完全丧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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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山东省滕州市X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X镇X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 接受该校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某甲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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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治愈。虽然青年中学和李兵父母已拿出部分医疗费,但只是杯水车薪。此时,学校和李兵父母声称困难,不再支付医疗费用。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本来就十分贫困的 的发生,但老师却未尽到保护和监护的职责,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被告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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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 却为何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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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午休期间,依法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学校不应承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上诉人唐某某、 。体育活动中因体育活动和惯例范围内的各种伤害行为导致他人伤害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参加体育运动就是一种甘冒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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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责任;第四,当事人通过约定可以排除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公平责任一般不适用与专项委托监护。在本案当中,阳光午托作为小宁的临时监护人因监护权的 保护义务,造成小宁的身体受到伤害,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因此,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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