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 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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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 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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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3年2月23日,在X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的情况下,X公司、Y公司及其股东张某某三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确认欠款共计214万元,在六 保证。 三、另悉,2009年12月18日银行贷给Y公司1935万元,紧接着公司就以工程款名义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同日,张某某又将该笔1935万元以投资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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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9日,原告刘某某及第三人樊某某等五名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共同组建美容工作坊达成了意向。2003年6月25日,原告刘某某及第三 予以驳回。 第三人樊某某陈述称,在其与原告刘某某等投资者洽谈合作事项的过程中,投资者均要求第三人樊某某以个人投资方式注册设立被告上海友梨美容工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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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转帐凭证。对证明信、住院病案三性无异议;对贷款帐单基本信息、个人贷款交易明细无异议,但两原告无收入,是被继承人交纳的;对证据六真实性 电子有限公司证明;二、和解协议书;三、协议,证明聊城电子有限公司欠款926000元;四、律师函;五、备忘录,证明聊城电子有限公司承认晓光在其公司的财产继承人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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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浦发银行汇款汇出回单、收据、谅解协议书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刘某1、刘2、杜XX、徐 等人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并无主从之分,其各自之间以及与公司高层之间的作用大小、地位差别可在量刑中予以区分。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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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只享有股东权益,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是相分离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股东的权益,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股权,但股东个人无权处分公司的资产。被上诉人刘某和苑某签订的协议书却明确约定在二人之间处分xxxx市xx区安装有限公司的相应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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