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1。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马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含义,即利用职务或工作中的便利,将自己本来合法持有但无权所有的公司、企业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于非法占有别人持有的财物。2。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而言,虽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在本案中,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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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但自法院依法指定张某担任清算组成员后,其从事的一系列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事务进行决策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导,是维护 清算组现金会计张某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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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高某相互勾结,实施盗窃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职务之便,而是乘树脂厂无人之机。因此,定盗窃罪论处较为 秘密窃取集体财物的主观心态,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行窃大开方便之门,使盗窃行为得以顺利地进行。再从两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看,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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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值25万元或本公司资金45万元。理由是:1、冯某未支付认购本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本公司的 10万股权,后转让盈利并用于自己炒股,在客观上具有挪用的 盈利,客观上也实际占有了这45万元,但这与该公司另一董事同样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是有区别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冯某的45万元并非真正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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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获取好处,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因此本案是利用职务之便继而进行的犯罪,定盗窃罪的观点不成立。 #p#副标题#e#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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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条款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嫌疑人张某是个体汽车 的工作之便,将自己保管的车子偷卖,其实质是将自己经管的财务非法占有,行为特征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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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卜某作为区邮政局的邮政储蓄所营业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储户查询存款的职务便利,获取储户账户存款重要信息,骗取本邮政储蓄所依法保管的储蓄存款?熜灾饰?公款? 才产生了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卜某在前期获知储户万某相关信息的行为虽是职务行为,但仅仅是其产生犯意的基础事实;第二,卜某在产生犯意之后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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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担任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电部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为企业偷电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价值达363529.49元,自己分得赃款 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因此本案是利用职务之便继而进行的犯罪,定盗窃罪的观点不成立。 贪污罪是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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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范畴。结合本案看,张某某侵犯的对象,它既可以是盗窃罪的客体,也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属于二者重合的那部分客体。 第二,在客观方面,盗窃罪反映的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除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手段侵吞财物这一条件而外,还必须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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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后,擅自将水电站建设项目批文和相关材料带走并转卖,所得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建设项目”的贪污?也就是说,“建设项目”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反对之 ,所侵害的并非仅仅是建设项目本身,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难以用简单、客观的方式予以计算,只能结合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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