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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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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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 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一般存在于买卖、互易、赠与合同中,有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才可能出现善意取得情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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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其产权应属于其本人,而且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刘某无权干涉其出卖房屋。而买房人田某辩称:王某卖房时,再三表明 任何一方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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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物权登记并不是取得物权的原因。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取得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即劳动生产、通过合同的方式、通过继承或遗赠、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 ,不能简单的认为刘某同意在产权证上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即是赠与,即使要认定,也应是附条件的,即刘某与李某结婚,但双方实际没有结婚,该赠与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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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安置房,吴某霖、张某为了更好的居住条件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以家庭名义申请了三号房屋,93万余元系吴某霖、张某的赠与,三号系吴某峰、孙某婚姻关系 孙某所有的条款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吴某霖、张某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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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其父母出资首付款,应视作为对原、被告的赠与,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贡献大小。本院综合考量原、被告对该房屋的贡献, 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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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未留有遗嘱。 另查,2012年,周某君、周某逸(作为周某君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以合同纠纷将孙某丽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周某逸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 ,其亦不得追认周某逸向其赠与财产的行为,故周某君要求确认巩某娟与周某逸就一号房屋的《共同共有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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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规定,张某聪当时不满30周岁,其收入水平不符合申请条件;三是根据北京市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借名买房发生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 系张某强、蔡某露对张某聪的赠与,缺乏依据。一号房屋系限价商品房,为有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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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银行向张某强贷款127万元,期限360月。当日,李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某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涉案房屋于2014年4月29日过户登记至张 与张某强的夫妻婚后居住条件购房,三方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由张父、张某强和李某一起还贷,其中张父还贷的行为系赠与。李某提交了其与张某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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