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房产给儿子李某嘉继承。现202房子已过户给李某某,李某某写了放弃203继承权的声明。李某林自愿将其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李某嘉, 。202号房已在父亲生前过户到我名下。我曾出具声明,自愿放弃203号房的继承权,但现我认为上述放弃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主张该声明作废。我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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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告:李维祥。被告:李格梅。原告李维祥因与被告李格梅发生继承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维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格梅系 承包经营权,故李维祥、李格梅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李维祥要求李格梅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南京市江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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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征得所有子女一致意见,决定由我们的女儿张某出资购买,为此,同时也防止今后纠纷,我们共同特立本遗嘱:一、待我们百年后,座落于xx的房产由我们的 告知本院:“我自愿放弃名xx房屋的遗产继承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对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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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见证的文件系遗嘱。四原告主张两位证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认可证人证言。5、被告向法庭提交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证明,该证明 应当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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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司家社区。原告李维祥因与被告李格梅发生继承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维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格梅 经营权,故李维祥、李格梅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李维祥要求李格梅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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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已被撤销,涉案房产恢复到了李大名下。2018年12月3日,李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被告李一诉至区人民法院。 李二称:自己的母亲李小为李大的养女, ,2015年9月8日,李二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李小的养母李大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B市1室的一套房屋遗产未进行法定继承,李小去世前曾口头明确表示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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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所获的征收补偿款。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年提起本案诉讼,距离1993年大女儿A取得被征收房屋产权已经超过20年,主张法定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大女儿A的时效抗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由此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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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二原告起诉是否已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二原告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未进行分割,即说明遗产一直处于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故法院不应支持被告的过时效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二: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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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要求分割应继承母亲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法定继承权涉及到身份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被告放弃继承权,是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合法有效,并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继承份额,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为了减少类似纠纷发生,最好父母立遗嘱时明确财产给自己子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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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文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文辩称:一、本案李某军起诉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若如此,李某军起诉所依据的证据与其诉状主张就存在着直接不相容的排斥关系 物,物权人还活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李某军虽有继承权,但没有明确的、可供李某军继承的财产范围、对此,李某军负有充分的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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