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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伪造饶玉工签字系李某2明知,向郭某之子追加的130万借款属民事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焕菊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马焕菊不具有 被告人付龙江、马焕菊隐瞒奥特斯曼公司亏损经营、有巨额外债的事实,以伪造虚假授权委托文件的方式得到融华担保公司作担保,向郭某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后除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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