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于颖颖【基本案情】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甲公司于1996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亦作了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系董事之一,与其他董事一起,共同组成公司的董事会。不言而喻,董事长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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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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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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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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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二、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34、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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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被转让,工艺品公司成为了个人独资企业,故即使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印章系伪造,郭某作为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在2008年明确知晓工艺品公司股权登记已 时间内未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并继续与股权登记变更后的工艺品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实业公司,故应视为株式会社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内容,以其实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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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而为!2、借贷主体,务必明确。过去,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涉嫌违法,故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以个人名义在外借贷供公司使用。《若干 共同债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作为出借人,应当尽可能让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债权凭证。这样一来,借款人配偶就无法以“早已分居”、“毫不知情”、“借贷未用于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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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 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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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 被告控制的银行账户。同时在2013年6月7日之前,被告***一直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负责执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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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卫,系***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益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 为损害国家利益而签订的,系无效合同,原告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明知储备粮的存储销售法律制度和操作规范,没有将合同约定价款汇入被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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