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正常支付孩子抚养费
起诉后一个月获法院支持
南京鼓楼区离婚律师指导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婚姻遭遇:
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不正常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诉讼搞定?
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诉讼!!!
目标:
这次诉讼就争取尚欠的抚养费,以及确定今后的抚养费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判决书
诉讼结果实现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2018-9月14日 判决书生效时间【本案适用了小额速裁-一裁终局-不可上诉】
案件结果:
1、尚欠抚养费7000元依法给付我方
2、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诉讼感受:
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就抚养费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诉讼理由和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长期抚养孩子的一方获取法律的支持
想解决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B(系原告母亲),女,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C,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C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10000元;2、判决被告自2 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于201 7年5月1 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A由母亲B抚养,被告C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C只支付抚养费4000元,为保障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 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10000元,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C辩称,2017年7月-2018年8月期间,我向原告母亲的兴业银行转账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母亲支付1000元,并支付了原告学校学费、伙食费合计3000元;同时还替原告母亲支付物业水电费以及外出旅游的费用。原告上学期间,周一至周五在我处生活时的所有开销,以及孩子校外兴趣班、报名参加考级的费用均由我承担,所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主张的数额。既然原告现在主张我之前有未支付的抚养,我也愿意为孩子多付出一点,同意支付抚养费7000元,今后也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1 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B与被告C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11月16日生原告A,201 7年5月10日B与C协议离婚,约定A由B抚养,C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扰养费交到指定的兴业银行账户。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C为原告支付学校学费及伙食费合计3000元,但不同意从抚养费中扣除。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父母C、B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被告C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学费及伙食费3000元,本院依法认定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从应支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为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抚养费7000元;
二、2018年9月起,被告C每月给付原告A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A年满十八周岁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C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八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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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两千多万各类财产当庭分割完毕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7.12-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感情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23,结案时间为2017-12-20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2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对方,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
三、所有财产双方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孩子利益最大化,3、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和分房,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坚持争取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庄荣华律师的建议下,主动将孩子抚养权让渡给对方以实现快速离婚,因为孩子已经17岁了,虽然抚养权归对方,但是实际相处的时间和方式却非常自由,不受任何事情影响,同时这样也可以不让孩子参与法庭的询问,极大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同时推动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另当庭提出要求分割近3000万的各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南京房产、外地房产、各类公司股权、收益、卖房款、间接性收益、存款等,还涉及与他人共有的一些资产,复杂的离婚财产范围最终仍然是在庄荣华律师协助当事人在一次庭审即全部谈判分割完毕,大体就是计算总财产范围,然后估算各人名下大体持有资产相同,最终对方也接受了我方的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的建议。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A与被告B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 0 01年8月3 0日育有一子C。近年来,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原告于2 01 6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B答辩称,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积极去挽回婚姻,每天的沟通聊天也是正常的,天气不好的情况下也会去接送原告,两人一起辅导小孩作业,今年2月份也和原告一起去旅游,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也积极陪伴,看护,主动给被告带吃的,比原告考虑的更加周到,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于1 9 9 6年1 1月1 8日登记结婚,2 0 0 1年8月3 0日育有一子C。2 01 2年被告与案外女性交往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道歉,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 01 6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以( 2016)苏0 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为挽回婚姻关系,积极和原告沟通。
庭审中,双方认可如果离婚,C由被告直接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 2016)苏0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埋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系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末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双方认可C由被告直接抚养,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A和B离婚;
二、A和B之子C由B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6 0元,
被告B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们常听到人说:“真忙!忙得不可开交。”“一事未了一事又来!”无论怎样的忙,要紧的是,不要因为忙碌而忘了自己的存在。有人说,忙是福气,忙的日子比较好过。但是,忙也要忙得有意义,有些人太为自己忙,不知道为别人忙;也有一些人,好为别人忙,却忘记为自己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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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贺起诉称:我以被告杨庆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45号房屋,并委托杨庆之父杨长明实施还款,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庆名下,并取得产权证,而且杨庆名下还有我购买的车位,价格10万元。房屋一直是我居住,现在主要是杨庆与姚晶莹要求离婚,于是我要求杨庆将房屋返还过户至我名下,但是一直未履行。诉讼请求:1、确认涉诉房屋以及地下车位为原告所有,所有权过户在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庆答辩称:我同意原告所述事实和诉讼请求。本人无意占有原告财产。
第三人姚晶莹述称:我不同意原告所述事实不符。杨贺与杨庆并无借名买房合同。在购房的时候,北京无限购政策,原告可以购房。而且该涉诉房屋是我们结婚后所用自己的钱购买的,由杨庆工资还款。车位也是购车后买的,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庆与姚晶莹,婚后育有一子,经调解离婚。杨庆与忠远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登记于杨庆名下。杨长明是杨庆之父,杨贺四叔。关于首付款交纳事实,杨贺提供了首付款的支付凭证及借款凭证。姚晶莹却未提供任何支付凭证。对于贷款月供偿还事实,杨贺持有月供存款凭条和转账凭条。对于提前还款的钱,姚晶莹两次开庭审理的陈述不一致。对于房屋购买、交付手续持有问题,现杨贺持有涉诉房屋的合同、发票、所有权证书等资料。案件的审理,姚晶莹提供一方提供照片,内容是拍摄的合同、发票、车位合同、付款明细等。关于房屋交付、实际居住问题,姚晶莹一方提供《居住证明》,但《居住证明》载明“不做其他使用。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1、判决杨庆、姚晶莹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
2、判决杨庆、姚晶莹将于车位所有权证明并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
3、驳回杨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此针对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论述。首先,杨贺提供了银行的取款凭证,取款的数额和时间正好与购房款吻合,而姚晶莹说的巨额现金是从家人手中获得,与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不符合。其次,对于月供还款存款凭条原件和转账凭条原件,大部分都是杨长明办理,如果涉诉房屋为杨庆、姚晶莹购买,那么按常理来说,应当由这两人去还款,但是事实不是如此。再次,根据银行转账凭条证实,也有了相关的证据和证人,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杨贺出资委托杨长明通过杨庆银行账户提前偿还了贷款30万元。除此之外,杨贺还提供了其向朋友的借款凭证,经查朋友从银行取款的时间和数额与当时的划款时间及数额基本一致。最后,关于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姚晶莹对房屋的办理手续及入住等进行拍摄,不符合常理,如是姚晶莹、杨庆购房,那就无需私下拍摄。因此该房屋为杨贺实际出资,本院认定杨贺与杨庆存在借名购房约定,应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诉争车位应由杨庆、姚晶莹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后过户给杨贺。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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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可以协议也可起诉
秦老太太,年近九十,老伴离世多年,儿子也在去年去世。现在家庭成员是本人、儿媳及孙子。去世的儿子名下有一套私房产。咨询如何分割此房?
律师解答:此房为秦老太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将儿媳所有的部分析出;对于儿子的份额,因儿子去世而成为儿子的遗产,其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因周老太老伴去世早于其儿子,而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晚辈直系亲属之间,故周老太老伴无继承权。在本案中法定继承人即周老太儿媳、周老太、周老太孙子。所以对于此房属周老太儿子的遗产部分,由“周老太、儿媳、孙子”三个人各继承1/3,综合一下,最终此房周老太儿媳占2/3;周老太和孙子各占1/6。至于如何处理,继承人之间可以达成处置协议,通过公证或诉讼方式进行确认,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前提下,按有利于发挥房屋的效用原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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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日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孔某借款180万元,当日原告孔某将该笔款项转账该公司账户。2013年12月10日,某公司将90万返还给原告。2013年12月11日某公司及担保人季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公司尚欠孔某90万元,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协议书上有被告公司公章,且被告季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被告某公司仍旧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8日,在韩国被告金某与季某又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协议:公司尚欠孔某9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为二分利,且由金某、季某提供担保。金某在协议书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字,金某和季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原告孔某与其妻子于2014年8月20日离婚。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还款金额为多少?怎样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2013年12月11日及2015年3月8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证明系原告孔某个人的出让借款行为,且双方均认可两份欠条均是同一笔款项,向法官进一步确认了协议存在的真实性,且案件标的额为本金90万。
根据签订的两份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月息为二分利,并未超过法定利率相关规定,另一点,在2015年规定的内容,可见双方约定该借款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本案的借款日是2013年12月11日,故应该从借款日期算起,且金某、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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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米旺咨询关于离婚的问题:我和妻子于2000年结婚,领了结婚证,并已经生育一女。但是我和妻子是属于近亲结婚,我们是同一个外公,她的母亲和我的母亲是亲姐妹。现在我们的感情已不能再维系下去,双方想离婚。但结婚证已被撕掉。请问象我们这样的无效婚姻需要去办理离婚手续吗?是不是只要有一份协议就可以了?具体要怎样去操作呢?
王学海律师答复:
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结婚证被撕掉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被撤销。你们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形成一份协议,然后履行撤销婚姻关系的程序,而不是离婚登记程序。
一是依法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做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决定。
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24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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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抖音小店无货源模式火了起来。因为其本身自带流量,这个项目便成为了一个创业的风口,但一个新的项目出现,必然伴随着诸多浑水摸鱼的有心人。自去年起,关于抖音小店的各类纠纷风波就愈演愈烈。
电商平台店铺运营被骗服务费案例解析:(受害者自述)
案例一:
我是在去年6月份在网上咨询的抖音小店的事情,交了学费6888,期间我又额外办理了营业执照200元,说是可以帮助我挣钱,到差不多3个月的时间,基本没有开单,客服还一直发信息让他升级套餐,说别人都是几万几万的挣钱,我的小店一直没有单,交了净7千多,全部赔进去了,有时候去找对方问问题,一直找不到,代办了营业执照,也没有见到正本,也没有快递给我,现在去查东西,显示我名下有公司,还要注销,注销的时候就联系不到人之前也还说可以帮忙免费注销,现在私下找人注销要几百块钱。现在感觉自己被骗了对方根本就没有这个交付运营能力,后来去找对方人员退款。对方的工作人员确把我拉黑了,我去搜索对方的公司发现对方的公司现在也注销了,现在真的是7千元打水漂。
案例二:
在抖音上添加了四川成都红蚁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销员吴进,说能在抖音上辅助办理抖音小店一站式服务并对接网红达人帮带货,然后什么都没教,后面一直诱导我投资1万多的抖音小店,当时我提出退款,那边不同意,又诱导我交费2340元开通小店,缴费好几天了,工作人员已更换联系不上。
那么遇到了上述类似骗局该怎么办?
1、保存好所有证据资料(诱导承诺等聊天记录、合同、转账截图);
2、店铺代运营、亚马逊跨境电商、tiktok海外短视频、短视频带货运营、服务行业代运营等皆可依法处理。
//www.110.com/ziliao/article-9686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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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网页上充斥的各种“包挽回”字眼也让他们逐渐上头,幻想着将对方挽回后两个人还可以继续之前的恋爱时光,于是义无反顾的购买了他们的“情感套餐”,在对方的一些简单情感分析后甚至还会冲动消费购买更贵的“套餐”。不少人反映在一些所谓的情感机构购买套餐后对方并没有帮助她挽回,只是一直让她购买升级套餐。
情感挽回被骗真实案例分享:
李先生因为想挽回自己的前女友,于是在网上联系了一个情感挽回机构,对方称需要签订一个为期30天的服务合同,没有挽回可以退款。李先生因为急于挽回,于是也没多想,缴了1万元的费用。在取得李先生的联系方式后,情感挽回机构的导师给李先生打了电话询问之前和女友之间的日常和分手的原因后,又让李先生把和女友的聊天记录截图全发了过来,说有专业人员通过聊天记录分析具体情况,寻找挽回机会,又给李先生发了一些学习资料,让李先生先看完,再帮李先生分析原因,再出主意,挽回感情。李先生花了几天时间终于看完资料后,导师给李先生分析聊天记录,开始训斥李先生,贬低李先生情商不行,分手的原因就是李先生不会说话,导致一些小事变大等等,导致李先生开始怀疑自己,信心崩溃,紧接着给李先生推荐更高昂的课程费用,让李先生在自我怀疑中不断消费。到了期限最后几天,李先生发现导师说的都没有什么用,也并没有帮自己挽回感情,要求退款,对方却以服务已经享受,无法退款,这下李先生意思到自己上当了,后悔不已。陷入感情漩涡的人,固执地要去挽回,很难通过什么方法或者道理来让他明白,感情的事情是双方的事情,一块消磁了的吸铁石是吸不住铁的,一个人再努力挽回,如果对方铁了心要分开,那么挽回的过程对于对方来说可能是一种困扰。
遭遇遇情感机构诈骗,收集下方相关证据,有希望追回你的损失:
1:签署的情感挽回服务合同或协议;
2:与分析师,情感导师的聊天记录;
3:向情感机构或老师的转账记录;
遇到该类骗局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跟对方起较大的冲突,方便后续退回费用,首先要收集证据,如跟对方的业务员和情感导师的聊天记录,与对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合同,向对方公司的打款记录等,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正规的法律方式挽回损失。
//www.110.com/ziliao/article-9550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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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黄永兰系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经营雪朵拉饮品店。2019年9月,被告郑杰通过boss直聘应聘店长与原告黄永兰相识。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通过见面交流,被告郑杰提出原告黄永兰原店面位置不佳,建议更换店面位置,新店前期筹划工作由被告郑杰负责,原告黄永兰予以认可,并委托被告郑杰寻找新店店面。新店前期筹备过程中,原告黄永兰由于资金不足,遂提出与被告郑杰进行合作,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被告郑杰表示同意,并拟了一份《合作方案》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黄永兰。按照《合作方案》的约定,原告黄永兰出资165000元,占启动资金的55%,产品折算20%,共占门店控制权75%;被告郑杰出资135000元,占合作门店的25%。此后,原告黄永兰陆续给被告郑杰转款178000元。因新店迟迟没有营业,原告黄永兰遂要求被告郑杰退还178000元,双方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因资金不足,希望与被告合作共同经营新店,对被告发出要约。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表示同意,并向原告发送了双方合作的《合作方案》,对原告共同经营新店作出承诺,该《合作方案》作为合伙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照《合作方案》的约定向被告转款178000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没有按照《合作方案》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新店铺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原告的资金178000元应予退回,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为筹集合伙费用而向案外人支付的咨询服务费33545元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65092.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答辩提出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及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原告现金10000元,其仅欠原告168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个人生活开支、交通和工作开展所需,中介吃饭等支出4000元,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为达到报复目的,产生高额的风险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黄永兰与被告郑杰之间的《合作方案》;二、由被告郑杰返还原告黄永兰资金17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资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黄永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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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随着“情感挽回”的日益火爆,众多声称可以帮助挽回爱情拯救婚姻劝退小三的情感挽回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但是这些公司真的靠谱吗?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个行业壮大了,自然也会存在一些诈骗的现象,那么消费者该如何识别这些骗局呢?
情感挽回被骗案件回顾:
今年6月份的时候汪女士因为一些琐事跟相恋多年的男友分手,汪女士也是非常后悔想要挽回这段感情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偶然间在某音上刷到万老师情感挽回的成功案例,便主动联系上了万老师。万老师在交谈中大概了解了情况后非常自信称“我们都是从业多年的情感导师一对一服务,术业有专攻只要好好配合就可以挽回男友,没有任何挽回无条件退款。”听到能挽回男友,汪女士当天便答应下来,缴纳了一万元并且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服务合同。
签订完成后,万老师便安排了新的导师服务汪女士,一开始就发来了几份文件,让汪女士按照上面做,消息回复也是特别的慢,很快一个月的时间就过去了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汪女士找到万老师抱怨要求退款,万老师继续忽悠汪女士继续交钱并称现在是初期,如果不继续服务前期所做的努力全部白费,还会给他换位更专业的老师指导,费用是一千八优惠后一万五服务期为两个月,汪女士又一次落入了对方的圈套。
可是后续的服务还是一样没有任何效果,明显感觉到对方在拖时间便要求退款,因为没有挽回当初承诺没有挽回无条件退款,挽回机构却称提供了服务不予退款,退款是汪女士单方面违约按照合同是不退的,汪女士这才想起来签订的合同,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那么一旦被虚假情感公司诱导挽回骗的,收集下方证据有利于追回损失:
1:签署的情感挽回服务合同或协议;
2:与分析师,情感导师的聊天记录;
3:向情感机构或老师的转账记录;
遇到该类骗局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跟对方起较大的冲突,方便后续退回费用,首先要收集证据,如跟对方的业务员和情感导师的聊天记录,与对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合同,向对方公司的打款记录等,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正规的法律方式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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