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离婚案件全部过程及判决书如下: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婚前、婚后全部房产、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 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要看证据。有证据表明婚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因此,当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时,首先还是考虑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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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被告郑某1辩称,东兴市××大道××房产是其父亲郑某2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属对其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4月份,甘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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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的,和宋先生没关系。宋先生则认为,当时蒋小姐父母又没有明确表示只送给女儿。所以房子属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 的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不动产产权登记是无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根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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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翠芬共育4名子女:温兆雄、温兆杰、温兆伊、温兆芳。吴翠芬的父母和配偶以及子女温兆雄、温兆芳早逝,故此,依照继承法,在此次继承中,温兆杰 为被告。依照物权法规定,温兆杰、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将其赠与给温雅丽,需得到其配偶的同意,故此,本案涉案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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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使用权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吴锦森、关根举证证明该更名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应视为个人财产的情形。单方赠与应有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中吴锦森、关根主张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更名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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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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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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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所以,如果经过析产后,如果丈夫生前遗赠给“小三”的财产价值高出属于丈夫个人的财产价值,那么,高出部分是遗赠人在其死后无权处分的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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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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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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