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外,情势变更规则早已为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法国的“不预见理论”以及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理论所体现和确认。[4] (三) ,2004.549-558. [2]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上)[J]。中外法学,2000.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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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微弱的优势对事实作出认定。也有人认为,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与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差异主要来自于文化传统和法律习惯。两大法系 就某一案件适用两种标准进行比较来认定。 至今为止,没有例子可以说明,面对同样的证据,用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和用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可能作出不同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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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指事实上的错误。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错误范围规定得更为宽泛,不仅包含基于欺诈的错误陈述,即包含陈述人能够 换言之,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误解”,其内涵包括着大陆法系中的错误和误解两个方面。但是,比较国外立法例而言,我国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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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指事实上的错误。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错误范围规定得更为宽泛,不仅包含基于欺诈的错误陈述,即包含陈述人能够 换言之,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误解”,其内涵包括着大陆法系中的错误和误解两个方面。但是,比较国外立法例而言,我国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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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口头约定、文书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 在英美法系中,通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违反此 公平追求的结果,目的在于保护信赖利益。 (三)大陆法系的合同法 大陆法系国家在解释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采取了意思理论(意思表示主义),并根据意思理论制定出民法典。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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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 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由于其专业性比较强,法院一般都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加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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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度的限制。[(13)]总之,根据法国法,履行不能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限于特定货物的灭失。 (2)英美法。英美法认为,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不能,在何种情况下的不能属于履行不能等。就“可归责性”概念本身来说,也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可归责”与免责问题。大陆法系学者们大都认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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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而 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同样也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英国《1961年自杀法》第2条规定 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 刑法理论的思维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集中在教唆或者帮助 他人自杀行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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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也应作出限制。纵观各国和地区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其立法对原告股东起诉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 %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另外一种立法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美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限制主要体现为两个原则:一是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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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也应作出限制。纵观各国和地区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其立法对原告股东起诉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 %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另外一种立法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美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限制主要体现为两个原则:一是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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