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被告尚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在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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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戴某归还原告张某欠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戴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 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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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果,无奈遂寻求法律途径追偿债权。案件疑难点:1.《借款协议》和《借款展期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已偿还的部分利息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给付利息而不 现金交付须注明);4.明确借贷利率、还款期限及其本息还款顺序;5.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6.采取担保措施【人保、物保(抵押、质押)】;7.债务人财产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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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被告张某于2015年7、8月份前后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另查,被告张某与被告曲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元及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090元(原告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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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 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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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2142597.6元,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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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900,000元,借期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由卢某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某地房屋作为 。故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卢某立即归还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二、判令卢某按本金900,000元,月利率1.8%支付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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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2142597.6元,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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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构成代借。其理由是: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其凭证形式通常表现为借条或借据。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收条,没有 被告的同意由借款人朱六被告王五出具借条,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前二个月的借款利息,其做法可视为二被告已将原告出借的款项认可在自己的名下,二被告将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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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4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足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上述行为属于借款性质,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合同,主张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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